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不是“刑满释放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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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6:10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荆楚网(湖北日报) 沙洋监狱管理局政治部 胡晓山 贵报3月29日第11版《浪子回头创千万财富》开头一段写道:“至此,罗某已成为鹤峰刑满释放人员第一个千万富翁,成为浪子回头金不换的典范。”
然而,下文在介绍罗林的经历时,只说罗林曾被劳动教养两次,并未说其被判处徒刑。因此,文中可能是误将罗林称为“刑满释放人员”了。“刑满释放人员”是指因触犯《刑法》,被人民法院处以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在监狱或看守所服完法定刑期的回归人员。罗林若仅被劳动教养,违反的只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被公安机关处以劳动教养,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而并未违反刑法,不是罪犯。因此不能称其为“刑满释放人员”,应为“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或“解教人员”。若称为“刑满释放人员”明显与事实不符,且定性过于严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