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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 要考虑社会承受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6:4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记者 杨富)省物价局昨日下发通知,转发国家发改委的新《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要求全省各地在制定价格时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据了解,新《规则》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此后政府部门制定价格时,需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并分析对相关行业、消费者的影响。

  定价前须听社会意见

  新《规则》规定,政府部门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国际市场价格。政府定价机关制定价格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可以向定价机关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

  定价后须看市场反应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时,对依法应当听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依法不实行听证的,定价机关可以选择座谈会、书面或者互联网等形式,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此外,还应当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并分析对相关行业、消费者的影响。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后,定价机关应当对价格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内容包括价格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的变化情况、社会各方面对所制定价格的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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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省定价目录,目前实行政府定价的有供水、能源、交通运输、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15大类,其中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有:食盐、水电气、经营性公路通行费、部分药品、公路客运价格及附加、有线电视收视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公交车票价、出租车起步价与运价、医疗服务收费、教育收费、物管费、旅游景点门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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