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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不到位不得开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7:49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4月4日讯 (记者侯小健 通讯员陈涛)“修建农村公路时要尊重民意,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修加重农民负担的路。”副省长刘琦在昨天召开的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

  省政府日前出台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下简称实施意见),着眼于维护百姓利益,多项规定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确保在修路过程中不加重农民负
担。

  不得向农民强行集资摊派

  省交通厅有关负责人称,农村公路不在宽而在通,等级不在高而在适用。因而,修路要坚持实事求是,合理把握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村道建设要尊重民意,要合法筹集建设资金,不得向农民强行集资、乱摊派,加重农民负担。必须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不修农民不需要、不愿意修的路。不得随意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和拖欠征地拆迁费用。

  修路不得大面积征用农民宅基地和耕地

  有关专家认为,农村公路建设也要创新理念,重视环境保护,走资源节约型发展之路。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实现公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并重、公路项目与自然环境和谐。

  实施意见要求,公路线形设计要合理,不得大面积征用农民宅基地和耕地,尽可能利用已有的土源和料场,不得乱采乱挖,破坏自然环境。要把保护耕地、节约用地放在重要位置,充分利用老路,多用荒地废地,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最大程度地节约土地。

  各种补偿不到位的项目不能开工

  实施意见规定,列入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项目已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项目库,需要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其报告已经审批;项目征地、拆迁已完成;设计已批准,项目建设单位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对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不予立项。以下三类项目不能开工:一是征地手续不齐全、不完备的项目;二是未与农民就征地补偿实行民主协商、达成协议的项目;三是征地补偿款未兑现到农民手里,各种补偿不到位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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