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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丧喜庆不得邀亲属以外人员参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7:49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4月4日讯 (记者邱大军 通讯员李红山 蔡克洪)省纪委、省监察厅今天印发《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向领导干部收受“红包”歪风“亮剑”。

  纳入《规定》规范的领导干部,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含副处级),以及市县上述机关的
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规定》所指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包括领导干部及配偶借本人及其父母、子女结婚、生日、去世和职务提升、调动、升学、乔迁等机会大操大办,从中收钱敛财的行为。

  《规定》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提出了“五个不得”: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亲属以外的人员参加;不得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严禁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单位报销操办费用和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不得动用公务用车;不得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要向有关组织报告,并将报告内容存入其廉政情况记录。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进行组织处理、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并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责令清退或收缴其收受的礼金、礼品。党员和干部借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之机给领导干部送钱物的,按有关党纪政纪条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对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的突出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直接管辖范围内此类违纪行为屡禁不止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相关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参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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