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马国资案”一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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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7:50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 |||||||||
本报讯(本报记者)国企老总受贿后,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日前,在合肥“翼马国资案”(本报曾详细报道)中,合肥中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法院判决,这种情况下的国有资产转让合同无效。 “翼马国资案”是我省首例国企要求收回转让资产案。2004年7月28日,经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翼马公司与鹤翔公司签订了《资产收购合同》,鹤翔公司以660万总价收
法院审理认为,鹤翔公司作为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采取向翼马公司原总经理以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贿的手段,其中标结果不具有合法性。法院判决,翼马公司与鹤翔公司签订的《收购合同》无效,鹤翔公司向翼马公司返还所取得的资产,而翼马公司则要返还鹤翔公司559.5万元及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