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民工将有大病医疗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7:51 南京晨报

  晨报讯 为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医疗以及子女入学等合法权益,记者昨日获悉,南京市即将实施《南京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其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民工的必须签合同缴保险,建筑企业还需缴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

  招收民工15日内签合同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要在民工报到后15天内,向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镇(街道)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所进行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的标准及支付办法等。

  建筑民工将有大病医疗保险

  南京市辖区内在建的建筑工程(含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按照建筑工程项目为参保单元,由建筑施工企业为项目涉及的所有农民工集中办理项目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工程项目预算总造价的0.6‰—1‰和0.3‰—0.5‰依法征缴。

  民工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以及患有重大疾病时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被认定为工伤或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民工可依法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民工子女可享受定点入学

  民工进城后,应在10日内到务工暂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暂住证。取得暂住证的民工享有以下待遇:符合规定条件的子女定点入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接收就学的学校对辖区范围内的民工子女就学不得收取借读费、赞助费,不得违反国家和南京市规定收取其他费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民工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可减免部分杂费。

  作者:端木/来源:南京晨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