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养老金今后每年调一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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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8:13 扬子晚报 | |||||||||
我省将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在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每年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省政府4月4日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同时明确,各地从今年7月1日起实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力争到年底前市辖区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统一核算管理。 按照国务院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的要求,我省根据本地实际,明确“做实”办法,即
对于此前群众关心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决定》予以明确。一是调整个人账户规模。从今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计入个人账户。今年6月30日前已建立的账户储存额维持不变。二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按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计发,计发月数的确定按国务院《决定》执行。对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计发办法改革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为使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我省提出,从今年7月1日起,5年内退休的参保人员,按国务院《决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规定计发数额的,高出部分按其退休年度所对应的比例发给,五年内比例逐年提高;按国务院《决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规定计发数额的,予以补足。 加快提高统筹层次步伐,力争在今年底前市辖区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统一核算管理,区不再作为独立统筹单位。在统一支付项目、计发办法、业务和管理信息系统规程的基础上,逐步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决定》要求,我省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养老保险。其中,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一按全省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按全省统一缴费基数执行有困难的地区,缴费基数可适当下浮。 另外,《决定》还提出,要按照国家扶持、市场运作、企业自愿、政府监管的原则,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杨涌黄红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