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原副省长李达昌滥用职权一审被判七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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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8:45 检察日报 | |||||||||
据据新华社北京4月4日电(记者田雨) 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达昌涉嫌滥用职权一案公开宣判,以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达昌有期徒刑七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达昌在担任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受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指派,担任为处理乌干达欧文电站承包工程合同纠纷而成立的领导小组组长,具体负
1999年12月至2000年1月,李达昌的女儿李某、学生贾某等人受丛钢、安国胜(均另案处理)的委托,请求李达昌帮助中川国际公司动用解决欧文电站索赔问题的专项资金。为此,李达昌违背国务院确定的专项资金使用原则,违反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专项资金划入专户储存并不得动用的决定,无视省财政厅等单位和部门提出的反对动用专项资金的意见,以解决企业困难为由,隐瞒真实情况,影响其他省领导同意动用专项资金429万余美元,致使其中384.9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187万余元)被丛钢、安国胜等人挪用后损失。案发后,已追缴11.9万美元(折合人民币99.2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达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遂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