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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劳动合同法草案热点:试用期不是"白干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9:37 国际在线

  

聚焦劳动合同法草案热点:试用期不是"白干期"

  “流水作业”。徐鹏飞绘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短短的一周时间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各地群众意见4769条。这充分表明公众非常关心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内容。从今天起,《民主法制》周刊将对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解读。

  新闻背景

  试用期存在问题较多

  ●试用期过长

  ●试用期工资待遇过低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随意解除合同

  滥用试用期,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律责任,是近年来一些企业存在的比较严重的问题。因为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由于试用期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职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而在试用期结束前一天解除劳动合同。

  以下这些故事都曾经发生在我们身边——

  ·故事一 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太长时间就能胜任,可是有些单位动辄规定3—5个月,甚至半年以上的试用期,使劳动者总是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

  福州的王先生最近很郁闷,去年6月,他从当地人才招聘会上找到一家制药公司。当时,公司说得试用一个月才决定是否正式录用。他在公司干得很卖力,一直盼望着能与公司签订正式合同。谁知,直到现在,他在公司干了半年多时间,公司也没有表态是否聘用他。在这期间,他多次找过公司劳资部门负责人,可劳资部门的人总是说:“你有活干,有钱拿,就先干着吧。着什么急,公司迟早会与你签合同的。”可王先生总觉得这不是长久之计,没有签合同,也没有上保险,心里总是不踏实。若不在这家公司干吧,一时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

  ·故事二 一些单位把试用期的职工当作廉价劳动力,压低基本工资。

  2005年10月,吴先生被广东一家建筑公司录用,公司规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300元。“我听说广东的最低工资是352元。为什么我的工资比这个数低呀?”他找到了公司人事经理进行“理论”。可人事经理却说:“不错,广东的最低工资现在是352元,但这是对正式员工而言,你是外地工,又处在试用期,不能适用这个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完全可以由企业自主确定,这是国家规定的。”人事经理边说还边拿出了一份公司的内部文件。只见这份文件白纸黑字写明:“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你放心,公司是绝不会做违反劳动法的事儿。只要你好好干,过了试用期以后,公司自然会给你长工资。”

  ·故事三 现实生活中,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合同的现象严重,有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走马灯式地更换试用工,好像永远在招聘,招聘人员竟达90%以上。

  记者去年在随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检查时,东莞一位打工妹投诉说,她在6个月前被单位招聘作纺纱工人,单位要求每人先交400元培训费进行上岗前培训,试用期为6个月。没想到在快到6个月时,单位却以“公司不再需要纺纱工”为由,不再与她签订合同。可是她后来发现,这家单位还在继续大量招纺纱工,条件仍然是每人先交400元上岗培训费,试用期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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