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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不白撞”规则再度修改江苏三责险赔付出台过渡期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10:41 江南晚报

  记者洪静仪

  事件要点

  风闻规则修改抢先诉讼潮涌

  在江苏省司法界、保险界一直饱受争议的关于三责险赔付的省高院《会议纪要》,有了新的“说法”。昨日记者获悉,省高院近日出台意见修改《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6】6号)。

  据了解,这一新规定主要有三条要点:在5万元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该责任限额,按照三责险保险合同约定最高限额部分,按合同约定另行处理;自4月1日起,新受理的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该意见。

  《道交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后,因其完善配套的细则一直没有出来,以及国家强制三责险迟迟未出台,对道交法76条的规定,各地方理解执行不一。省高院于去年2月25日出台《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会议纪要》,该纪要提出: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诉至法院的,还应当适用新交法76条的相关规定。2005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应当适用《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2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会议纪要》出台后,各级地方法院受理案件都按此执行。但在全省产险界引发极大反响,焦点是目前的三责险是强制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双方各执一辞,争论得不可开交。去年3月份,无锡崇安区法院出面召集了一次由省高院及各法院和产险业人士参加的研讨会,会上双方展开激烈交锋,并未形成共识。

  据透露,消息灵通人士获知4月1日有新规后,纷纷打个时间差赶在4月1日前向法院起诉,3月的最后几天,无锡各级法院受理案件骤增,据说有的法院一天案件受理费就达几十万元,如按3%计算,诉讼标的金额绝对可观。

  各方说法

  保险公司:特大利好

  省高院此修改意见近日刚在内网上公布,消息灵通人士立即获悉,并奔走相告,产险业人士直呼:特大利好。一家产险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省高院《会议纪要》把商业三责险等同于强制三责险,保险公司连连当被告,并且屡诉屡败。保险公司全面出现亏损,无论对保险业自身还是广大被保险人都是不利的。但4月1日以前的案子仍是一个不小的数目。据人保公司透露,今年前3个月,已收到法院传票近600起,最多一天开庭十七八个,请了8个律师都来不及。估计诉讼标的近2000万元,目前已经结案的约为1/4。太保产险一季度也接到约200张传票。

  据透露,去年以来,车险赔付直线上升,出现全行业亏损。无锡几家车险份额较大的产险公司,去年多赔付达四五千万。产险业联名上书省保监局,保监局与省高院磋商未果。今年年初,省人大代表就三责险赔偿事宜提出议案,加上国家三责险条例出台,省高院作为回应,对《会议纪要》适当作出修改。

  “修改意见为产险公司三责险赔付松了绑,”一名产险理赔人员坦率地告诉记者。无锡几家新开的产险公司虽没产生诉讼,但也大大松了一口气,阳光财险公司人士认为,虽然离国家强制三责险实施仅有3个月时间,但还是可以减轻不少负担。

  法院:修改意见是顺势而为

  司法界人士认为,省高院的《会议纪要》只是一个过渡性意见。记者昨天采访了部分法律界人士,崇安区法院院长严岩说,他们已收到省高院的修改意见,从4月1日起新受理的案件照此办理。对于4月1日以前的案件原则上按老办法执行。他认为,国家强制三责险7月1日起实施,省高院的修改意见是与之相呼应的,在这3个月的过渡期,的确可以减轻保险公司的负担,对法院来说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

  去年崇安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200多个,在基层法院不算多,市中心事故相对较少,其中有一部分是通过双方调解解决的。

  据了解,对三责险,法律界人士中也持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强制险未出来前,把商业三责险当作强制险执行,是有不妥之处,这样对交通肇事者起不到惩罚作用,不区分责任大小,统统由保险公司来埋单,不利于增强驾乘人员的安全意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虽然国家强制险未出来,但江苏省实际上执行的是强制险,因为汽车车主不购三责险,车管部门不发牌照。

  有关人士认为,随着国家强制险的出台,一场没有对错的争论接近尾声,《会议纪要》是国家强制险处于真空时期的过渡产品。在国家强制险实施后,它的“使命”也将结束了。

  当事人:抢救费及时到账?

  “道交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常常遇到交警部门开出的“垫付通知单”,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但保险公司一般不予理睬,而必须由法院开出裁定书才予认可。据了解,法院受理案件后,会酌情根据受害人的伤势和抢救情况,先行开出裁定书,保险公司必须马上支付,受害人可先获得一笔抢救费,但申请人必须提供抵押担保。

  记者昨天询问了几家保险公司,对于省高院修改后的5万元作为强制险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是否会作为抢救费先行支付?一家保险公司人士说,目前还不得而知,要等省公司通知。另一家保险公司则说保险公司不会先行支付,还须由法院开出裁定书。

  一家产险业人士坦言,江苏省把5万元作为强制险的新规,对车主和受害人会产生一些变化,5万元先作为无责赔偿是肯定的,假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相撞,行人没有责任,赔付和以前没有多大变化,而如果车主没有责任,后面的钱保险公司就没有理由再赔了。假如同等责任,按照省道路交通条例有关规定,非机动车和行人可减轻责任,但机动车最高承担70%,不会像以前全赔了。无论如何,5万元可作为赔偿金先行支付给受害人,让受害人及时获得抢救,到账的速度会比以前迅速。如果是机动车相撞,则按责任大小来赔偿,如双方同等责任,各赔一半。

  一名车险理赔专业人士称,此前的“三责险”,是赔付条件极为苛刻的商业保险,“先行赔偿”根本落不到实处。5万元的强制险规定出台后,先行赔偿的情形将会有所改变。

  A、死亡赔偿限额4万?

  强制险费率有望下月出炉国家强制三责险已明确从7月1日起实施。据悉,具体条款和费率,有望5月份正式出炉。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上,业内曾拟出过一份草案,当时设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4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但具体金额还有待进一步商定。

  B、三种情形抢救费险商垫付国家强制险规定,在一些特别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据了解,三种情形可由险商垫付抢救费,首先,垫付前提是发生了强制险条例第22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一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是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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