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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SP运营商发气象消息被诉 气象局被指垄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11:30 国际在线

  气象局:所有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信息,都非法

  佳诚公司:公众气象信息不该被一个部门垄断经营

  一个SP运营商被认为未使用合法来源的气象信息,而通过手机短信,有偿传播天气预报信息,为此,运营商不仅受到11个地市气象局的行政处罚,而且,在省城还被省气象台
以侵犯科技成果权为由,起诉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与此同时,这家运营商同时对11个地市气象局提起行政诉讼。一些公众关心的问题也从中浮现出来:天气预报如何进行发布和传播,公众应该通过什么渠道获得天气预报信息,传播是否受到法律、法规限制,无偿刊播气象信息是否违法等。

  3月31日,在省气象局不愿接受采访的情况下,本报综合3版刊登《11地市提起“天”字号诉讼》,披露了气象部门与石家庄佳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佳诚公司)之间的纠纷所引发的公共问题,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反响和争论。当日,省气象局积极与记者联系,表示要对这起事件表达自己的观点。4月2日下午,在省气象局会议室,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李立宪和省气象局法律顾问、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魏雁丽律师接受记者采访,并对公众感兴趣的有关天气预报的发布和传播所涉及到的诸多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在省气象台接受记者采访的同时,佳诚公司再次委托代理律师谷景生向本报发来他们对“天”字号诉讼的意见的传真。

  省气象局回应本报“天”字号诉讼报道

  ———气象预报必须由气象台站统一发布

  是行政部门正当行使权力,还是利益之争

  记者:目前,13桩诉讼将天气预报发布、传播权利等问题鲜明地提出来,气象局如何看待这些诉讼?

  魏雁丽律师:13个案件性质不同。民事案件中,气象科技服务中心专业气象台与佳诚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但佳诚公司后来未按约支付合作款项,此案追究的是它的违约责任。

  关于知识产权案,从2005年1月4日开始,佳诚公司就在没有合法气象信息来源的情形下使用天气预报,那些短信气象信息,无论他是编的,还是从“问天网”上抄的,有一点是肯定的:就是他使用了河北省的气象信息。而河北省的天气预报等气象信息,只有河北省气象台才有所有权,佳诚的行为当然构成侵犯河北省气象台的科技成果权。

  关于11地市行政处罚,因为佳诚公司非法发布传播气象信息,佳诚公司发布传播的信息名称为“空气质量服务预报”,而在诉讼中,佳诚提出,他们是从“问天网”上得来的信息,但是,“问天网”上没有这样的窗口。其次,即使佳诚的天气预报信息确实来自“问天网”,他也是抄的。《气象法》第22条规定了气象信息的统一发布,25条是关于气象信息传播的规定,发布必须统一发布,传播必须直接来自于气象台站。所以,佳诚的这种行为无论怎样都是违法的。

  记者:这些诉讼是否可以视作一回事?

  李立宪处长和魏雁丽律师:首先,不应将对佳诚公司的违约之诉、侵权之诉,与各地气象局对其进行的行政处罚混为一谈。气象局、省气象台和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是不同的法人主体。违约之诉,是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提起的追究佳诚公司违约责任之诉;知识产权诉讼,是省气象台对自己气象科技成果的维权行为;而各市气象局对佳诚公司的行政处罚,则是因为佳诚公司在传播手机气象信息时,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的气象信息,是违法行为,佳诚公司因不服处罚而诉讼到法院,这是行政诉讼。这些是不同法律主体、不同法律关系的诉讼,谈不上所谓的“垄断”。

  记者:有学者提出,系列案件的背景,实质上是省气象部门与SP运营商间围绕气象信息资源的利益之争,气象局如何看待这个观点?

  李立宪处长:怎能把气象行政主管机构依法实施正当行政权力理解为与一个经销商之间的利益之争?把严肃的行政管理问题利益化?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是在依法维护气象信息市场的有序性,代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而且,《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适用于国家气象信息的发布和传播的行政管理,行政法与经济法是两回事。气象信息除了具有商业价值,还有社会安全和稳定价值、国防价值,除了经济性,还有政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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