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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平安县(市、区)"标准及命名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11:39 青海新闻网

  为扎实推进“平安青海”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平安青海”建设的意见》(青发[2005]12号)精神,特制定“平安县(市、区)”标准及命名办法。

  一、“平安县(市、区)”标准

  1、平安建设活动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党委、政府每年对平安建设作出
安排部署。

  2、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平安建设活动领导小组,能够及时协调解决平安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3、平安建设列入本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

  4、综治委成员单位充分发挥作用,形成齐抓共建的工作格局。

  5、坚持五部委联席会议制度,严格实施“一票否决”和重大案(事)件责任追究制。

  6、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明显提高,做到决不允许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人员形成组织,决不允许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形成气候。

  7、驾驭治安局势的能力明显提高,能够及时掌握社会治安情况,正确应对治安变化,治安形势实现良性发展。

  8、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明显提高,对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

  9、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明显提高,基本形成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10、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明显提高,形成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1、刑事案件总量保持平稳,刑事案件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12、群众反映的治安问题和治安混乱地区及时整治,突出治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13、落实“加强领导、综合治理、打防并举、堵源截流”的工作要求,制贩枪支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14、形成严厉打击查处黄赌毒行为的工作机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15、加强对公共安全的监管,公共安全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16、没有发生在全国、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敌对势力分裂破坏活动和暴力恐怖事件。

  17、没有发生在全国、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18、没有发生在全国、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群死群伤恶性治安灾害事故。

  19、没有发生在全国、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涉黑涉恶团伙犯罪案件。

  20、没有发生敏感时期、重大活动、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工作的重大事故。

  21、群众参与平安建设有关活动达到90%以上。

  22、本地区社会治安人防、物防、技防等综合防控体系覆盖面达到90%以上。

  23、经统计部门调查测评,群众对本地政法队伍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0%以上。

  24、经统计部门调查测评,群众对本地社会治安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0%以上。

  25、经上级考评认定,本地基层单位平安建设创建率达到90%以上。

  26、平安建设活动做到家喻户晓,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27、县(市、区)、乡镇(街道)综治组织健全,乡镇(街道)专职干部落实。

  28、县(市、区)、乡镇(街道)综治经费及时到位,并随经济发展逐步增长。

  二、命名办法

  1、“平安县(市、区)”由省综治委负责考评,省委、省政府命名,每年进行一次。

  2、县(市、区)连续两年自查达到本标准,可向省综治办提出命名申请。

  3、经省综治委组织考评合格后,在省级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4、公示中没有发现影响命名标准的,报请省委、省政府命名。

  5、“平安县(市、区)”命名后,发现不符合本标准的,撤消“平安县(市、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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