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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完善出差办案制度 法官禁止与当事人"三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13:06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南京白下区法院在出台了禁止法官在办案期间与当事人“三同”(同吃、同住、同行)的规定后,又于近日出台了关于禁止“三同”办案的补充规定,即对法官出差办案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形作出明文规定,以规范管理禁止法官与当事人“三同”。

  该《规定》对以下三种情形明确规定“不得三同”:异地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异地到行政机关办理查封当事人不动产、机动车辆手续;异地到
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当事人存款等能够直接完成的工作的,法官一律不得与当事人“三同”。而在另外七种情形下,法官可与当事人同行,即: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确需异地进行诉讼调解、执行和解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确需向异地公民个人调查取证的;异地查封、扣押实物财产,无原告或申请人配合,实物财产难以查找或难以采取控制措施的;当事人或证人系异地自然人、个体户业主、私营企业,且住址或经营地点不具体,干警自行难以查找和准确辨认的;执行线索由当事人提供,该当事人如不同行,干警难以准确掌握和控制财产的;被执行人以异地财产抵偿债务,必须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当面协商确定抵债数额的;异地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但申请人对此持怀疑态度,不异地了解就不同意领取债权凭证,且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有可能造成矛盾激化的。《规定》还明确了相应的监督措施,法官需要出差办案尤其是确有必要“三同”的,办案人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说明理由,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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