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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享市民失业待遇 民工权益保护办法意见稿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13:37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工资被拖欠、工伤无保障、子女入学难等一系列问题,一直困扰着广大进城务工农民。记者昨天从相关渠道获悉,我市即将出台《南京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针对这些问题对农民工提出保护措施,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目前该新政策已形成初稿,正在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工会也要为农民工“撑腰”

  该征求意见稿明确,农民工也有权依法参加工会组织。单位招用了农民工,其职工代表大会就要有农民工代表,以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同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

  “工资保证金”杜绝农民工工资拖欠

  征求意见稿要求建设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项目开工前,建设企业应当在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3%—5%存入“工资保证金”。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对于建设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落实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同时,建设、劳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力度。有工资支付“黑记录”的建筑施工企业,如再次发生情节严重的恶意拖欠行为,将被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被清除出我市建筑市场。

  农民工和市民同享失业待遇

  该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农民工参加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方案。

  农民工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农民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用人单位按2%缴纳失业保险费。一旦失业,农民工可与城镇企业职工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我市在建的建筑工程(含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按照建筑工程项目为参保单元,由建筑施工企业为项目涉及的所有农民工集中办理项目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工程项目预算总造价的0.6‰—1‰和0.3‰—0.5‰依法征缴。

  工程项目预算总造价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工伤保险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分别为1‰和0.5‰;工程项目预算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工伤保险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分别为0.8‰和0.4‰;工程项目预算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工伤保险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分别为0.6‰和0.3‰。农民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或患有重大疾病,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被认定为工伤或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可依法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受保障

  根据征求意见稿,农民工进城后,应当在10日内到务工暂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证件有效期为5年。持暂住证农民工可在我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登记求职、申请免费职业培训,其子女可免费接种国家和我市免疫规划的疫苗。

  同时,农民工务工暂住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学校接收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就学,该校不得对辖区内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赞助费,也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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