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原副省长李达昌一审判刑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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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15:43 深圳晚报 | |||||||||
四川原副省长李达昌一审判刑7年 受女儿之请批准专款挪用 据新华社北京4月4日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4日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达昌涉嫌滥用职权一案公开宣判,以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李达昌有期徒刑7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达昌在担任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担任为处理乌干达欧文电站承包工程合同纠纷而成立的领导小组组长,具体负责管理专门用于解决欧文电站索赔问题的专项资金及相关善后工作。1999年12月至2000年1月,李达昌的女儿李某、学生贾某等人受人委托,请求李达昌帮助中川国际公司动用解决欧文电站索赔问题的专项资金。为此,李达昌违背国务院确定的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以解决企业困难为由,隐瞒真实情况,影响其他省领导同意动用专项资金4290431.49美元,致使其中3849985美元(折合人民币31877490.8元)被人挪用后损失。案发后,已追缴119972美元(折合人民币992996.2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