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掉入水潭溺死 法官 采石组负过错责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2:14 海峡都市报 | |||||||||
N栏目主持 储白珊 王昱 林哲森 主持人:因为戏水,孩子溺死在学校附近的一个水潭中,福清肖先生起诉了学校、采石组、村委会(详见本报4日A7版)。两天来,不断有读者参与讨论,有人认为学校对孩子之死负有责任,有人认为采石组负有责任,也有读者认为村委会负有责任。法院最终只判了采石组负责,为什么呢?我们来看看法官怎么说。
读者意见 小灵通尾号为2653的读者认为:孩子的死,村委会应负一部分责任,因为采石坛口的水潭在村委会的管辖范围内,村委会有义务保证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手机尾号为8341的读者认为:学校和采石组都负有责任,虽然5点已经放学了,但作为校方,老师应该护送低年级的小学生回家;采石组既然不再采石了,就应当把石坑给处理了。 手机尾号为9834的读者认为:孩子并不是寄宿生,放学后学校就没有义务管理学生,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肖先生本应接孩子,但他们没有这样做,肖先生夫妇也负有责任。 法官说法 采石组停止开采后,既没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矿产闭坑报告,也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回填等安全防范措施,孩子掉入水潭中溺死,采石组具有过错责任。 由于水潭并非位于孩子回家的必经之路,孩子溺死,孩子及孩子的监护人———肖先生夫妇也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间并不在学校教学管理时间段内,事发地也不在学校安全管理的范围内,学校对孩子的死亡,不负责任;村委会并不是坛口的所有者,没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肖先生要求村委会承担共同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主持人:其实,很多读者的观点并非没有道理,但在法庭上,一切事实和观点,都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法律上只有那些直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才能得到法官的支持。看来,起诉人也不能抱着“都告上再说”的观念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