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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硕士镇长受贿悬而未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3:03 现代快报

  “高院发出的再审决定书已经有16个月了,到现在,一点再审的动静都没有。”今年42岁的杨晓芹为了丈夫申诉多年,已经两鬓斑白。

  杨晓芹的丈夫叫耿忠,曾是盐城市城区(原亭湖区)新兴镇的镇长,硕士文化水平。2002年9月27日,耿忠被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三年多来,这起看似普通的刑事案件,经过七次开庭、两次判决、两次裁定、一次再审决定,却仍没有最终答案。

  一审

  受贿十万被判十年

  地税所所长供述,耿忠以过春节为由,开口向他要了10万元

  噩运到来的时候,耿忠刚好40岁。

  耿忠是行政管理的硕士研究生,射阳人,1999年任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镇长,在当地的干部中,当时有着耿忠这样学历的,可谓凤毛麟角。他的学识和素养,让很多人对他的仕途普遍看好,但让人无法预料的是,耿忠的前途却断送在“经济问题”上。

  2002年1月8日,盐城市城区纪委宣布对耿忠“双规”,2月6日,耿忠被盐城市城区检察院批捕。随后,“耿忠受贿”的故事立马在新兴镇传播开来。

  “耿忠受贿”中的另一个主角叫梁成(化名),他原是新兴镇地税所所长。梁成于2002年1月7日被“双规”,当天就供出了镇长“耿忠受贿10万”。据梁成供述,耿忠的这笔10万元受贿事实发生于2001年1月18日,当时梁成刚刚拿回某工程处一笔20万的预交税款,耿忠获知后,以过春节为由,开口向他要了10万元。梁成便从银行提出10万现金,并在银行门口送给坐在车里的耿忠。

  检察院根据梁成交代,通过调查,掌握了这10万贿金的去处:当天耿忠拿到10万贿赂后,先将其中的4万元存入个人信用卡,又把1万元于当晚替盐城市城区江兴公司还了债,另5万元,则于1月21日之前在新兴镇办公室还给了新兴镇新南居委会。而存入信用卡的4万元则被耿忠用于个人装潢房屋等。

  2002年5月26日,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2002年9月27日,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定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一审判处耿忠有期徒刑10年。

  撤销中院裁定要求重审

  该院认为耿忠受贿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接到判决书后,耿忠马上提起了上诉,他认为起诉书所指控的10万赃款去向均不属实,如2001年1月18日打进自己信用卡里的4万元,并不是梁成所给的10万元中的一部分,而是耿忠从新兴地税所的会计方晓明处借的,方晓明在提供4万元钱时,还在对账单上注明“政府”两字。耿忠认为,这一注明是最好的证据,表明了4万元钱的真正用途,不是用于私人,而是支付给政府。而另外还给新南居委会5万元的时间,也不是检察院所所指控的2001年1月19日,而是1月21日,这5万元的来源是耿忠当日从卡上取出4.5万,再拿身上5000元现金,凑足5万元给了居委会,让他们发工资和福利,而非拿梁成的钱。耿忠还认为,地税系统是直属领导,与当地政府不存在利益瓜葛,所以梁成没有理由送10万元给他。

  而且,当时梁成也因其他事情入狱,法院却没有追究他行贿的罪名,可见这些指控的事实都是立不住脚的。所以耿忠认为,起诉书指控他索贿10万元的证据明显不足,不应当认定。

  2002年12月23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耿忠受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终审罪名成立判刑十年

  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2003年6月7日,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再次作出了刑事判决,仍然认定耿忠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这份判决书与第一份有所不同的是,它长达16页,而第一份判决书只有短短的两页纸。在这份厚厚的判决书上,法院对检察院提供的21个证据进行了逐一分析和认定,而对耿忠提出的12个证据也一一作了说明。

  根据庭审中控辩双方所举证据的质证情况,法院在综述时对耿忠的辩护意见一一作了驳斥,最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耿忠利用职务之便,向梁成索贿10万元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仍然成立,耿忠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此时,耿忠已被羁押500多天,他再次向盐城中院提出了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

  2003年12月21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裁定,认为检察机关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均合法有效,且已形成证据锁链,可证实耿忠索贿10万的事实,为此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再审高院指令被拖至今

  一年多过去,仍没有下文;办案法官称何时

  有个结局,要领导来决定

  按说耿忠的案子也该告一段落,但耿忠的妻子总认定自己的丈夫受了不白之冤,于是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4年12月10日,江苏省高院经过审查,按照《刑事诉讼法》中“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规定,决定指令盐城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类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这也意味着,盐城中院必须在2005年6月10日前对耿忠作出一个有罪或无罪的定论。但杨晓芹告诉记者,省高院的再审决定书发出已经16个月了,盐城中院至今没有给出一个答案。

  那么盐城中院对此怎么解释的呢?昨天,记者采访了耿忠案件的经办法官、盐城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法官姜正权。姜正权法官承认,这一案件确实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时效,但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结果是有原因的。

  姜正权法官对记者解释,省高院的再审决定书下发后,中院的领导都非常重视,但考虑到这一案件的复杂性,一时难以作出定论。而另一个原因是,盐城中院领导职务有所变动,新上任的院长虽然也对此案比较关注,但因为有个熟悉的过程,所以案件一直拖到了现在。但到底何时有个结局,姜正权也说不准,“一切要领导来决定。”姜正权无奈地告诉记者。

  这一拖就是一年有余,在监狱内的耿忠和监狱外的妻子杨晓芹一样度日如年。“无论有罪没罪,总该给我们一个说法。”杨晓芹几近绝望地望着记者,眼眶里有泪花在闪烁。快报记者朱俊骏

  【案件记录】

  2002年5月26日江苏盐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起诉耿忠

  2002年9月27日江苏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10万元判处耿忠有期徒刑10年

  2002年12月23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以耿忠受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城区法院重审

  2003年6月7日城区人民法院再次认定耿忠的犯罪事实,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2003年12月21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城区法院的判决

  2004年12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盐城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律师观点】案件再审期限不得超六个月

  长期从事刑事案件诉讼的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尹长松认为,《刑事诉讼法》对再审案件审理的时限有明确性的规定,而且条款的用词为“‘不得’超过六个月”,可见是个硬性规定,没有回旋的余地,无论盐城中院出于什么原因延迟了这一案件的审理,都是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

  【法律条款】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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