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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于开枪的前提是合法开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3:22 舜网-济南时报

  杨 涛

  日前,在广州治安形势分析会上,广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桂芳就治安进行部署时指出,干警要敢于履行职责,用法律武器打击犯罪。尤其是在执勤中面对砍手党等严重威胁群众和干警安全时,干警要敢于开枪,否则,“那是民警的悲哀”(详见今日本报A35版)。

  强调干警要敢于开枪,其前提是必须合法开枪。

  关于警察如何合法地开枪,《人民警察法》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都有明确地规定。《人民警察法》要求必须是在“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人民警察在判明是属于十五种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因此,面对砍手党,警察必须符合以下的前提才能开枪。

  首先是面对的必须是诸如砍手党一类的“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等严重危及公民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对于普通的犯罪嫌疑人,不能随意使用武器。

  其次,警察开枪必须是诸如砍手党这一类严重危及公民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情形紧急时。如果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犯罪嫌疑人也没有拒捕、逃跑的,警察就不能对其开枪。

  最后,警察对诸如砍手党这一类严重危及公民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开枪前应当先进行警告,只有经警告无效的,才能对其开枪。当然,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只有警察在符合上述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应当鼓励其敢于开枪,以保护公民生命安全与公共利益,避免自身遭受犯罪分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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