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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农民纳税人状告财政局的标本价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5:34 华商网-华商报

  湖南常宁一位村主任蒋时林,以一名普通纳税人的身份将常宁市财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该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台小车的行为违法,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常宁市财政局局长周年贵质疑道,蒋时林是一个农民,现在已经取消农业税,他是否具有纳税人资格呢?当记者告诉他蒋时林两年都缴过劳务税等之后,他再次提出疑问:“他缴的税到底够不够买一台车,够不够发工资呢?”(4月5日《中国青年报》)

  以财政局局长之身份,竟然搞不清农民是否具有纳税人资格,竟然搞不清纳税人之谓已非某一个人而是一个群体的事实,反而提出“他缴的税够不够买一台车”这样低能的问题,我猜,这绝非是有意打扮出来的无知。其背后真正呈现的,是纳税人与国家、政府间权利关系的模糊、不确定状态。

  现代社会一个基本常识是,良好的公共服务和社会公正是人民所需要的,人民亦因此而纳税。因此国家、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就天然地存在一种权责对等的契约关系。换言之,纳税人缴纳了税款,也同时获得了权利。而这种权利一是体现于纳税人与征税机关的关系中,二是从纳税人与国家关系的角度而言,体现于宪法所规定的纳税人权利。这种权利是指纳税人有权决定和关注税款的用途并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等等。

  这种最基础的契约知识并不为包括财政局长在内的大多数人所知,与一直以来税收征纳双方并不对等的征纳关系有极大关系。一方面,传统的皇粮国税观念所导致的索贡与纳贡的格局,阻碍了现代社会纳税人意识的培育;另一方面,将纳税人意识简单地等同于纳税意识,过于强调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而忽略了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当蒋时林疑惑于“他们为什么敢这样乱花钱?”并想搞个明白时,朋友们都说他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正是这种模糊状态的真实写照。

  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法律对于纳税人权利保障的缺乏。尽管很多人会以一种欢欣的心情来看待蒋时林以纳税人名义起诉财政局,但在目前,这类诉讼难以找到具体的司法程序的支持,我们并没有一部《纳税人权利法》。在美、英、加、法等国家,都将纳税人权利写进了宪法,并制定了相应的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法律,颁布了诸如《纳税人权利宣言》等法规文件。

  从纳税人应当享有知情权以及监督权而言,蒋时林的起诉要求无疑是正当的。因此,既不能以法律本身的不足来否认纳税人权利的正当性,又不能以此案最终的判决结果来衡量纳税人的权利是否合理。

  与其说蒋时林以纳税人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唤起了人们对于税款用途以及公共财政的关心,不如说,它在让我们思考如何能以一种有效的方式,保障或保全纳税人权利,重构国家、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杨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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