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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购车村主任起诉财政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6:15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这是一场奇特的诉讼:村主任与财政局,两个似乎不搭界的对象,在一场诉讼中连结在了一起。衡阳常宁市一位村主任在获悉该市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台小车的情况后,以一名纳税人的身份起诉市财政局,要求法院认定财政局的行为违法,并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发现

  财政局违规购买小车

  4月3日上午。站在常宁市人民法院门外,蒋时林犹豫了一会,粗粗再看了几眼手中的起诉状,然后深深吸了一口气,抬脚踏进了法院立案庭。他起诉的被告是常宁市财政局,而他此时的身份是一个公民。事由很普通:他认为市财政局在2005年度违反常宁市的财政预算,违规购买了两台小车。他要求法院认定这一行为违法,并将两台车收归国库,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蒋是常宁市荫田镇爷塘村村委会主任。他简单地向记者介绍了这起诉讼的起因。由于到县里办事的机会比较多,他经常出入各个机关单位。去年他在市财政局发现多了两台小车,听说是购买的。此前他知道该局已经有了3台小车,所以对该局购车的行为多了一些疑问。后来,他无意中在一名县人大代表处看到了常宁市2005年度的市本级预算,发现预算里根本没有财政局购车的项目。

  经过进一步了解,蒋时林确证该局2005年购买了两台车,一台是别克SMG7200型,一台是长安福特汽车公司生产的蒙迪欧CAF7200A型,2台车价值近40万。蒋时林说,除了购车款,2台车司机的工资、汽油费用、过路过桥费用、维修、保险费等等,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起诉

  决心把事情追究到底

  这件事情一直压在蒋时林的心里,他觉得应该要以公民的身份向财政局问个明白。2006年2月28日,蒋时林终于下了决心,给常宁市财政局寄了一封《关于要求常宁市财政局违法购车进行答复的申请》的信,申请说根据《宪法》规定的权利,他要求常宁市财政局将购车一事的处理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宜予以答复。

  后来,一直没有得到正式答复的蒋被激怒了,他决心把这件事情追究到底。他聘请了衡阳市天戈律师事务所罗秋林律师,准备对此事起诉。罗秋林对此案非常有兴趣,认为此案是一个唤醒纳税人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标本性案件,决心免费帮蒋时林打这个官司。“据我所知,这种以纳税人和公民身份起诉财政管理单位的行政案件此前还没有,这应该是第一起。”罗秋林说。4月3日上午,罗秋林陪蒋时林来到了法院起诉。当天下午,常宁市法院立案庭签收了诉状。

  4月3日上午,在常宁市财政局和法院的大院里,记者分别见到了财政局被控违规购买的别克和蒙迪欧两台小车。常宁市财政局在2005年是否违规购买了这两台小车呢?4月3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常宁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财经工委副主任邓桂平在查找了资料后介绍说,在常宁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2005年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市财政局的预算经费是62万元,其中包括2万元的教育经费,里面没有购买车辆的项目。

  看法

  管闲事还是权利意识觉醒

  财政局被公民起诉,这种事情在常宁政府机关中有着多种不同看法。一位市政府的干部说,蒋时林的做法纯属“多管闲事”,因为这些事情有人大监督,有党委、政府部门管理,有纪检、司法部门查处,还需要一个普通公民来直接“叫板”吗?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机关干部认为,这种较真虽然比较突兀,让政府机关一下子难以接受,但是政府部门应该要有面对这种来自公民个体监督的正确心态。作为政府部门监督者的常宁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干部以一种开明的态度来看待这件事情。“这说明我们公民的权利意识提高了,是社会的一种进步。”常宁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副主任邓桂平说。他说,纳税人对税款的使用应该要有知情权,这些钱用到哪里去了,用去干什么了,应该有个了解。他认为起诉也是一种合理的要求。

  常宁市财政局法定代表人、局长周年贵则认为:“这种起诉应该是没有道理的。”他认为财政局没有违规。他说,如果每个人都起诉,那么岂不是给购车的单位带来很多麻烦?

  行政公益诉讼意义重大

  南华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罗万里对这起诉讼的结果表示不乐观,但他认为本案的提起,意义非常重大。他把此案称之为“行政公益诉讼”。他说此案中“纳税人”的概念可以引申为“公民”的概念,因为《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这项权利目前没有具体的司法程序来支持,公民无法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来实现,只能通过人大、政府以及党委、纪委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内部督查和查处等公权力来监管。

  “这是制度的一种缺失。本案的积极意义是非常明显的。”罗万里认为,此案说明公民对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要求已越来越高,它让现行的行政诉讼受案制度、行政审判权法定范围受到了挑战,说明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日益迫切,这对于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现实的意义。

  本案代理律师罗秋林认为,公民的权利是有法律规定的,但是公民不能等别人把权利送到你面前,权利得自己去争取,这样才有利于形成全社会普遍的“公民意识”,这就是本案最大的意义所在。罗秋林说:“蒋时林的起诉,实际上也是公民跟财政局的一种角色意识转换。”

  综合中国青年报、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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