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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将在全国率先推出违法药品强制召回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7:21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武汉4月6日消息(记者王志刚)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日下午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从2006年5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推行违法药品强制召回制度,全面实施《关于限期召回违法药品的暂行规定》。

  

武汉市将在全国率先推出违法药品强制召回制度

  根据新出台的这项规定,武汉市将对以下已流散到社会,并可能造成消费者危害的违法药品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实施强制召回。这些违法药品包括:1、药品的成分、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3、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检验即销售的;4、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5、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6、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7、其他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企业在库、没有销售的违法药品不实施召回。

  武汉市药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对于流散到社会可能造成消费者危害的违法药品,根据“谁生产谁负责,谁首营谁负责”原则,实行强制召回。违法药品的生产企业、直接从外地购进违法药品的批发企业应当按规定,自发现之日起或经药监部门确认之日起3日内,将违法药品标称的生产企业名称、品名、规格、批号和不合格项目,在本市新闻媒体上公告,提示消费者停止使用。逾期或拒绝公告的,本市药监部门可以公告。

  另外,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召回。药监部门对可能造成消费者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药品,应当责令相关企业立即公告并实施紧急召回。

  该负责人还介绍说,违法药品的生产企业、直接从外地购进违法药品的批发企业负责召回、收集、清点和统一封存其所销售的违法药品,报药监部门依法处理。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将违法药品召回情况书面报告其所在地或立案查处的药监部门,药监部门可以视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召回违法药品情况,作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对外地销售到本市的违法药品,本市药监部门在依法查处的同时,通报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药监部门。

  在国内其他城市尚未行动的情况下, 2004年11月,武汉市20家药品生产企业在武汉市药监局的倡导下,率先公开承诺对问题药品实行召回,目前已有两家企业的两种药品被自主召回。去年5月在武汉召开的中国医药峰会上,23家国内知名药企响应武汉市药监局的倡导并承诺实行药品召回制。

  据了解,在国际上,70年代初期,召回制度就被引入药品监管中。目前,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关的违法药品强制召回制度。武汉市这一举措的推出,将进一步促进该市的药品监管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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