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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首部个人信用信息法规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7:57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4月6日消息 辽宁省首部个人信用信息法规——《辽宁省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草案)》正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如果条件成熟,《办法》有望今年年内出台。这部包括39项条款的草案,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提供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借助一套失信惩戒机制,《办法》将给个人背信弃义的行为戴上“紧箍”。

  据人民日报报道,个人信用信息怎么采?根据《办法》,个人信用信息由省、市人
民政府设立的信用信息机构和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信息评估机构(以下统称征信机构)进行采集。征信机构可以采集的主要个人信用信息内容广泛,比如,与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生个人信贷关系所形成的信息,包括贷款及偿还记录、住房公积金使用及偿还记录;还有与商业机构、公共事业服务机构发生赊购关系而形成的信息,包括赊购及偿还记录、缴纳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物业费记录,以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公共信息,包括缴纳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等记录,都在其列。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等记录,也将纳入采集范围。

  个人信用信息怎么用?辽宁省政府法制办王剑介绍,它们除了作为银行放贷前风险考量的依据外,还可以被当作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道德评价的参考。“比如,个人到银行贷款或者去单位求职,银行或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他本人提供一份个人的信用报告,这里将详细记录他的贷款偿还情况,各种费用缴纳情况,甚至包括在治安领域如交通违章、治安维护等方面的记录。比如一名大学生拖欠银行的助学贷款,那么他找工作或许就成问题了。如果个人不愿提供这方面信息,他的信誉度也会大大降低。”

  这项法规的进展也引来各方关注。辽宁省政协委员孙兆林曾有过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提案,他认为,信用制度缺失,导致社会信用状况不透明,大量的失信行为得不到追究,这无形中助长了背信弃义的歪风邪气,也加剧了市场交易的成本。

  值得一提的是,尊重个人的隐私权得到强调。《办法》规定,个人的家庭出身、宗教信仰,个人的身体形态、基因、血型、疾病及病史等可能使被采集人受到歧视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都不得采集。像个人存款、纳税数额等与个人资产有关的内容,被采集人自愿提供的,征信机构方可采集。《办法》还明确,个人信用记录除了经本人授权对必要的查询单位和个人公布外,不得对外公开。不得通过互联网络传递个人信用信息,以防止个人隐私泄露。

  信用采集发布不能商业化(专家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曙光

  

  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中,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用制度安排来“除恶扬善”,避免“劣币驱逐良币”。在为个人信用立法时,要处理好几个关系:首先是事前预防和事后追惩的关系,既要对失信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加大失信的成本,又要通过信用信息公开,降低欺诈发生的可能性;其次是个人信息披露与隐私保护的关系,要明确的是必须限定在商业信用领域,针对失信行为的记录进行披露;最后是信用采集和发布的机构,虽然不一定非得政府来做,但不能商业化,要保证中立和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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