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首部个人信用信息法规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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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7:57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北京4月6日消息 辽宁省首部个人信用信息法规——《辽宁省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草案)》正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如果条件成熟,《办法》有望今年年内出台。这部包括39项条款的草案,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提供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借助一套失信惩戒机制,《办法》将给个人背信弃义的行为戴上“紧箍”。 据人民日报报道,个人信用信息怎么采?根据《办法》,个人信用信息由省、市人
个人信用信息怎么用?辽宁省政府法制办王剑介绍,它们除了作为银行放贷前风险考量的依据外,还可以被当作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道德评价的参考。“比如,个人到银行贷款或者去单位求职,银行或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他本人提供一份个人的信用报告,这里将详细记录他的贷款偿还情况,各种费用缴纳情况,甚至包括在治安领域如交通违章、治安维护等方面的记录。比如一名大学生拖欠银行的助学贷款,那么他找工作或许就成问题了。如果个人不愿提供这方面信息,他的信誉度也会大大降低。” 这项法规的进展也引来各方关注。辽宁省政协委员孙兆林曾有过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提案,他认为,信用制度缺失,导致社会信用状况不透明,大量的失信行为得不到追究,这无形中助长了背信弃义的歪风邪气,也加剧了市场交易的成本。 值得一提的是,尊重个人的隐私权得到强调。《办法》规定,个人的家庭出身、宗教信仰,个人的身体形态、基因、血型、疾病及病史等可能使被采集人受到歧视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都不得采集。像个人存款、纳税数额等与个人资产有关的内容,被采集人自愿提供的,征信机构方可采集。《办法》还明确,个人信用记录除了经本人授权对必要的查询单位和个人公布外,不得对外公开。不得通过互联网络传递个人信用信息,以防止个人隐私泄露。 信用采集发布不能商业化(专家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曙光
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中,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用制度安排来“除恶扬善”,避免“劣币驱逐良币”。在为个人信用立法时,要处理好几个关系:首先是事前预防和事后追惩的关系,既要对失信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加大失信的成本,又要通过信用信息公开,降低欺诈发生的可能性;其次是个人信息披露与隐私保护的关系,要明确的是必须限定在商业信用领域,针对失信行为的记录进行披露;最后是信用采集和发布的机构,虽然不一定非得政府来做,但不能商业化,要保证中立和客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