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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虎”岂能傍地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8:16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4月5日讯广州虎都服装企业及其在济南的销售商方某,因使用与泉州虎都(中国)服饰相似商标而被告上法庭。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两被告属“傍名牌搭便车”,要求其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同时赔偿10万元。

  原告泉州市的虎都(中国)服饰公司是著名的服装设计生产、销售企业,拥有的“虎都”牌西裤等服装曾获得多项荣誉。3年前,广州虎都公司以“广州虎都服装有限公司”的
名称注册并对外经营,在所销售的西裤等服装产品的标签、吊牌上显著标志“虎都”字样。作为广州公司在济南的经销商,方某在自己的经营门面上也突出使用“虎都”二字。2005年7月,虎都(中国)服饰将广州虎都服装公司及方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虎都(中国)服饰公司的商标注册时间明显早于广州虎都公司,且在后者注册成立之前,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因此,广州虎都公司以“虎都”二字作为企业字号,并使用在同类产品上,是一种“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造成两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关联的错觉,其目的是使相关公众产生视觉混淆,造成公众的误认误购。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了上诉。


记 者 董 震  实习生 马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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