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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青海省执行职业介绍补贴新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8:39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从今年起, 我省财政部门按 照新的规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牧区劳动者,分别给予相应额度的职业介绍补贴,原《青海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职业介绍补贴办法》同时停止使用。

  职业介绍补贴需按照职业介绍机构先免费介绍,后申请补贴的办法执行。职业介绍
机构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并实现就业的,需提供有关材料,并按相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劳动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对符合规定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职业介绍补贴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此外,对省内异地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实现就业的,可实行报账制,即由下岗失业人员先垫付职业介绍费,后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应届大中专毕业证、失业证)和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的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县(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核报职业介绍补贴。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接到下岗失业人员核报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按相关规定完成审核、报销工作,并按月或按季将有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记者 薛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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