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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贯彻《暂行办法》和《暂行规定》座谈会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9:03 黑龙江日报

  刘静 记者 贾辉

  本报5日讯记者5日从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联合组织的专题座谈会上获悉,我省将深入贯彻落实中纪委、中组部颁布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和约束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杨光洪出席并讲话。

  据悉,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是党中央在科学总结多年来开展党内监督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并纳入到《党内监督条例》之中,已经成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制度。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和《暂行规定》,使之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可行性。

  杨光洪指出,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和《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办法和规定的实施,使党内监督工作进一步得到强化,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是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进一步落实。各地、各部门和全体党员干部要从实际出发,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

  杨光洪强调,要充分利用诫勉谈话和函询,增强监督的实效性。诫勉谈话和函询,是对领导干部在权力运行中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群众有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时所采取的警示性措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执行《暂行办法》和《暂行规定》,全面履行监督的职责。一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纪委和组织部门要从职能出发,在部门内部进行分工,落实领导责任。

  要坚持谁谈话、谁函询、谁负责监督整改的原则,使受到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对象真正受到教育,改正存在的问题。二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诫勉谈话和函询,要由纪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填写《诫勉谈话和函询审批单》,明确谈话内容、谈话人和参加人员。经批准后,由主管室(处)向谈话对象发出通知,说明谈话的内容、时间、地点。诫勉谈话后,谈话记录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要存入本人廉政档案。要结合党委换届,切实抓好述职述廉。今明两年,我省乡以上党委将陆续进行换届选举。各级党委(党组)在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开展述职述廉中,要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好述职述廉工作方案、明确述职述廉的内容和形式、加强对述职述廉工作指导,切实抓好述职述廉,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杨光洪要求,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和《暂行规定》要坚持求真务实的精神,避免搞形式、走过场,力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注意正确处理好强化监督与提高领导干部自律意识的关系、严肃纪律与保护干部的关系、纪律检查机关监督与组织(人事)部门监督的关系。

  会上,来自哈尔滨市纪委、省国资委、省农垦总局纪委等4位负责同志结合工作实际,围绕落实《暂行办法》和《暂行规定》进行了座谈发言,交流了工作经验,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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