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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一市民欲拿回父亲遗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10:27 青年时报

  时报讯 这是一场由40多年前的一次白玉扣押引起的归属之争。

  这块白玉“玉山子”价值上百万元,是在“文革”之前被扣押的,如今为了拿回它,原持有人之子把嘉善县博物馆与嘉善县工商局告上了法院。

  40多年前的事,在今天,到底该由谁来负责?

   40年前白玉如何被扣押?

  将嘉善县博物馆与工商局推上被告席的是嘉善人李喜平。李喜平是应父亲李加良的临终遗言,向嘉善县博物馆索回该合法自有的白玉的。白玉“玉山子”存放于嘉善县博物馆已有30多年。

  李喜平的父亲李加良于2005年4月去世。据李喜平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显示,2002年,其父李加良偶然发现,在嘉善县博物馆中展出的“玉山子”即为1964年8月22日自己被没收的白玉。

  经当时查扣此玉件的魏塘市场管理委员会朱某对照片进行辨认,确认该玉即为1964年他从李加良手中查获的白玉,后来交给了管委会主任郑某。

  那么,白玉怎么会出现在博物馆?1964年那天及其以后到底发生了什么?

  起诉状引用多方证据称,1964年8月22日,李加良持工艺白玉“福如东海”玉石(俗称玉山子,重约1.5公斤)赴上海,被当时的嘉善县魏塘镇市场管理委员会(时属嘉善县商业局市场管理科,后该科成为嘉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并以涉嫌投机倒把为由进行财物扣押。但一直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没有发还本人。

  1964年10月6日,该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郑某在处理单上批示:“逾期,待了解后处理。”但此后一直没有进行处理。

  1986年,当时的魏塘镇市场管理委员会将剩余无主认领的查抄财物交与嘉善县博物馆或图书馆保管,其中那块白玉便移交给嘉善县博物馆保管。

   是否投机倒把?

  白玉到底归谁?

  3月29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作为本案第一被告,嘉善县博物馆在庭审中率先答辩说,县博物馆是善意第三人,不承担返还财物的民事责任。

  其理由是,白玉是博物馆从国家机关手中接收过来的,博物馆没有义务查明该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

  作为本案的第二被告,嘉善县工商局对李喜平父亲李加良对白玉拥有合法所有权提出了疑义和抗辩。

  嘉善县工商局称,1964年8月22日,李加良在魏塘镇管委会的谈话笔录中曾明确表示:“白玉一块,是鑫鑫生产队黄有根的”。其次李加良在给魏塘镇管委会的检讨书中已再次强调:“此块白玉确实不是我的,是农民托我的。”

  嘉善县工商局同时称,即使白玉如原告李喜平所主张的,系黄某卖给其父亲李加良的,那么,根据当时的政策及相关规定,这一买卖显然也是违反当时规定的,而违法的买卖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

  另外,该白玉并不属于嘉善县查抄财物清退办公室清退财产的范围,不属于发还对象。该局认为,县清退办清退的是在文革期间因抄家等取得的财物,而该白玉不在此列。

  当天,双方就白玉到底归谁这一焦点问题展开激辩。

  原告代理律师陈有西强调,该查扣的行政行为已延续42年,但从来没有作出任何处罚和没收决定,也没有正式书面通知当事人,因此,到底是暂时保管还是上缴国库,并没有结论。因此,博物馆保管行为并不能改变李加良对白玉的所有权。

  此外,陈有西强调,李加良当时不承认自己是白玉的所有人,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为不被批斗的违心之言,“完全可以理解。”

  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在当天庭审中,被告方嘉善县博物馆与嘉善县工商局同时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即从1964年8月22日权利受“侵犯”时起至原告2006年2月7日提起诉讼之日止,已远远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原告的反驳很简单: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开庭审理,说明诉讼时效并未过期。

  此案将择日再审。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通 讯 员  陆成钢   时报记者 柴 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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