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家医院未履行法定书面建议义务被判赔15万余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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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12:30 今晚报 | |||||||||
新华社成都4月6日电(记者任硌)记者从成都市中 级人民法院获悉,崇州市一家医院因对一高龄产妇未履行 法定的书面建议义务进行产前诊断, 结果致使新生儿先天
性遗传疾病未在胎儿时期被发现,出生后即为先天愚型, 需终身依赖抚养才能生存。成都中院近日对此案终审结案, 认定被告崇州市这家医院具有过错,并应承担主要法律责 任,即 6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之子的生活费、护理 费、检测费等共计15万余元。 原告张某2002年下半年在成都接受试管婴儿手术怀孕 后,于2003年2月到崇州市一家医院建卡,接受保胎及孕 期保健服务,与医院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因其年龄已 超过35周岁,且为初产妇,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医院 应书面建议张某进行产前诊断,但却未履行此法定义务, 故原告方认为过错全部在医院,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被告医院辩解其履行了口头告知义务, 但却无充分证据加之证明。而且,即使被告医院进行了口 头告知,也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法院对其 辩解不予支持。 成都中院终审认为,即使被告医院履行了法定书面建 议义务对张某进行产前诊断,也只是可能避免当前此结果 的发生,而不是必然得以避免,因此医院对此不应承担全 部赔偿责任。但医院不作为的行为客观上对造成张某没有 进行必要的产前诊断的后果是具有过错的,且应承担主要 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