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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相机用户手册碰撞中国法律引发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16:53 新华网

  新华网济南4月6日电(董学清邓卫华孙君成)一家日资企业的产品用户手册,连日来在济南引起轩然大波,在这份用户手册的最后一页里,“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的字眼赫然入目。

  马明晨是济南一家银行的员工。3月27日,马明晨在济南银座商城购买了一款630万像素的富士F11数码相机,但买回家读完相机用户手册,马明晨反而不敢用这款相机了。

  原来,用户手册的“重要信息”栏中写道:“在任何情况下,对由于使用本产品或无法使用本产品所引起的一般的、特殊的、直接的、间接的、继发的、伴随的或其他损害(包括利润损失或挽救措施产生的损失),富士即使事先知道这种损害的可能性,也不负任何责任。”而且手册还规定:用户一旦打开相机软件包装,就等于接受并同意遵守该协议。

  最让马明晨愤怒的则是“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的字眼。“中国消费者在自己的国家消费产品,却要受日本法律的管辖,这未免太霸道了。”

  马明晨决定就此讨一个说法。在与负责这一相机业务的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中国”)正面接触之前,马明晨专程向记者说明了这一事件的原委。

  记者就此与富士中国取得了联系。公司产品公关部负责人奚卓萍很快给记者发来“郑重声明”,其中最核心的一条是:“数码相机产品说明书中,所附带的应用软件‘用户许可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是普遍存在于软件产品的‘用户许可协议’中的一般条款,并无违法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意图。”

  但专家对此并不认同。北京WTO事务中心法律部研究员武长海说,在本国生产、销售的产品要符合本国法律,出口到另一国必须符合所在国的法律,这是国际法的基本要求。即使这是普遍存在于软件产品的‘用户许可协议’中的一般条款,那也是一条没有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强加于消费者头上的霸王条款。因而,富士此举既违背国际法准则也不符合中国法律。

  此外,富士中国还声明,其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作出的承诺如果有与中国的法律、法规不一致之处,公司也将严格遵从中国的法律、法规执行。

  “这项声明并不能消除富士数码相机用户手册中歧视性条款所引发的法律责任。”武长海说,“一旦真的发生纠纷,由于中国法律中并没有对相关问题具体的强制性规定,富士依然可以选择以日本法律解释和处置。中国消费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首先推翻富士的不公平条款。”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投诉中心主任武卫民认为,中国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质量监督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任何国外产品如果是通过正规渠道进入中国,中国的法律都会予以保护。在中国销售的相机却强行规定以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这无疑是对中国法律的一种蔑视。

  从2000年的“只赔美国人不赔中国人” 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到富士数码相机用户手册事件,跨国公司屡屡碰撞中国法律的事件屡见不鲜。中国消费者也在融入全球的过程中逐步走向成熟。

  山东省社科院经济专家冯群力说:“开放的中国欢迎跨国公司投资中国,但决不放任跨国公司歧视中国市场甚至碰撞中国法律。”

  更多的消费者则认为,富士中国应拿出足够的诚意来正视质疑,停止销售附带歧视性说明的产品,极早修改用户手册中的相关条款,并向中国消费者郑重道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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