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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政府出台实施办法 再就业优惠多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17:28 新华网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政府制定的《云南省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4月4日正式发布,并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再就业优惠扩至5类人、优惠政策审批截止时间暂延至2008年底、企业大规模裁减人员必须报政府批准。

  《办法》指出,云南省未来3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城镇新增就业60万人
,其中体制转轨失业人员再就业25万人、女40周岁和男50周岁以上的大龄困难群体(以下简称“4050”人员)再就业3万人,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问题。同时,努力做好各类高等院校毕业生、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特别是贫困地区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

  再就业优惠扩至5类人

  为5大类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再就业政策扶持。包括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和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夫妻双方失业、符合“4050”条件及有抚养或赡养责任且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人员;国有企业中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后,自谋职业的“4050”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供销社企业、二轻大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事业单位的登记失业人员。

  持证人员可享多项扶持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自谋职业(含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给予下列政策扶持:参加创业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一次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规定享受减免税);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3万元以内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每人5万元以内的贷款额度,为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企业招失业人员减免税费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用新增岗位招用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及相应劳动合同期限,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用新增岗位招用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10人以下每人3万元以内、10人以上每人4万元以内的贷款额度,给予小额担保贷款,但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大规模裁员要报批

  《办法》强调,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方案要经企业职代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特别是驻省会城市的企业一次性裁员300人以上、驻州(市)政府所在地企业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驻其他县(市)的企业一次性裁员100人以上,必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且企业在一年内不得两次成规模裁减人员。

  此外,有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审批截止时间暂定为2008年底(如国家改革税收制度,按新政策执行)。(来源 春城晚报)

  相关报道:

  为了促进再就业,国家和各地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招聘录用下岗失业职工,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也为政府分担困难。这些政策中最多的是免税,数额虽有多有少,但企业因此受益。那么,有多少惠及职工呢?这是一个不能不想,不能不问的问题。

  据介绍,辽宁今年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离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都将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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