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首推违法药品强制召回制度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17:30 今晚报 | |||||||||
新华社武汉4月6日电(田建军、罗志)武汉市日前 出台《关于限期召回违法药品的暂行规定》,2006年 5月1日起在全国首推违法药品强制召回制度。
根据规定,武汉市将对以下已流散到社会,并可能造 成消费者危害的违法药品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实施强制召 回。这些违法药品包括:一、药品的成分、含量与国家药 品标准规定不符的;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 使用的;三、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 依法必须检验而未检验即销售的;四、所标明的适应症或 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五、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 有效期的;六、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七、其他不 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企业在库、没有销售的违法药 品则不在强制召回之列。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违法药品 的生产企业、直接从外地购进违法药品的批发企业负责召 回、收集、清点和统一封存其所销售的违法药品,报药监 部门依法处理。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将违法药品 召回情况书面报告其所在地或立案查处的药监部门,药监 部门可以视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召回违法药品情况,作为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对外地销售到本市 的违法药品,本市药监部门在依法查处的同时,通报该药 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的药监部门。(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