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规定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扣押冻结款物保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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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20:1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6日电(记者杨维汉) “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列入人民检察院办案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作出的明确要求。 《规定》指出,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人民检察院负责财务装备的部门是扣押款物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扣押款物统一管理。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因此检察机关必须格外慎重。《规定》要求,对扣押款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严格收付手续。对于扣押、冻结的股票,权利人申请出售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的,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依法出售,所得价款由管理部门保管。对扣押的实物应当建帐设卡,一案一账,一物一卡。对于细小物品,可以根据物品种类分袋、分件、分箱设卡。 《规定》还对不动产、大型物品等不便提取的财物,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的扣押、冻结后如何进行保管作出了规定。(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