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政府花钱要接受严格监督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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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23:39 北方新报 | |||||||||
4月1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批准呼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将为呼市加强对财政预算的监督,规范财政预算行为,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供法律依据。 考虑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旗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预算审查监督的机构设置和职
如果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监督不力,往往造成预算执行的随意性。为此,《条例》加强了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条例》规定:“在市本级预算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优先用于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和其他必要的支出。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民政府在当年决算草案报告中应当就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说明。” 目前,非税收入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条例》将非税收入的预算安排、执行和使用也纳入了人大常委会的审查监督范围。 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是审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充分运用审计的力量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条例》规定:“市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报告。日常审计工作中发现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向财经委员会通报。市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市本级各部门的决算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市审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健全部门决算的审签制度和对社会的公布制度。” 根据规范的内容,《条例》设定了6种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行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如实编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弄虚作假的;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或者提交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审计工作报告以及相关材料的;违反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将财政性资金截留或者挪作他用的;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不予纠正的;不及时研究处理并且答复市人大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预算、决算提出的咨询或者质询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条例》将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即“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所设定的法律责任,基本上涵盖了预算运行的全过程,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有力地强化了预算监督的力度。 口文/本报首席记者 张泊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