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地下管线不力最高罚1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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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00:45 新京报 | |||||||||
新规5月1日起执行,防护措施不合格不发施工许可证 本报讯(记者李华良)以后施工单位如对地下管线不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使地下管线存在安全隐患,最高将被罚款10万元。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将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昨天,北京市建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建委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管线资料标注与实际不符的或者根本没有相关资料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马上补充相关资料。此外,踏勘人员应重点勘查基础设施管线是否已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将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未对管线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将被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旦发生因施工损坏相关管线的情况,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向区县建委报告,同时立即通知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采取应急防护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