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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来源不明VS确有悔罪表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01:0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复核终结成都市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高勇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高勇被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新安晚报》4月6日报道)

  又一个巨贪被判死缓,该不会是“官官相护”的结果吧?

   法院的依据是“确有悔罪表现”。高勇到底有啥“悔罪表现”呢?法院称,高勇到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量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且积极协助司法机关追回全部赃款。然而,法院同时又说,高勇在任职期间,索要、收受多家单位的款物折合人民币955万多元,另有666万多元的财产差额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合计1600多万元的赃款,只交代出约3/5的犯罪事实,能算“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量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吗?法院认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终判缓刑的依据“确有悔罪表现”,是相当的矛盾。

  最新一期《南风窗》提供数据显示:据广西检察机关的有关调查统计,2001年至2005年,广西各级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为3102件3630人,其中,缓刑判决1765人,占总被告人的48.6%;免刑判决293人,占总被告人的8.1%。也就是说缓免刑占总被告人的56.7%,一半以上职务犯罪分子被适用了缓刑或免刑。高勇个案与共性统计昭示:缓刑已成贪官污吏的“避风港”。

  “死缓几乎不死,有缓(有期徒刑)等于没有。”普适于官员的缓刑,其表征是司法弹性太大,其本质是“官官相护”,其后果必然是:浪费国家司法资源,降低了反腐工作者的积极性,对官员的职务犯罪变相放纵。引进“成本”的概念来说明,职务犯罪过多适用缓刑,降低了犯罪的风险和代价,犯罪效益却畸高不下,低成本犯罪使得罪责不相称,也就对职务犯罪产生了“鼓励”作用。

  要解决职务犯罪多用缓刑的格局,需要在司法独立上着力,割裂“法官”与“政官”之间的联系,消除“官官相护、荣辱与共”的潜规则;同时,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审判机制(如采取陪审团审判等),引进专业监督、媒体监督和社会监督,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审判变得透明、刚性、公正,从而让司法天平归于平衡,使社会正义归于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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