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商贸局出台新规定卖酒也要有“身份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02:24 现代快报

  快报讯(记者周建钢)今后商家卖酒也要查验“身份证”了。近日,南京市商贸局出台了《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公告》,要求对酒类流通经营者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即除啤酒外,酒类批发经营者在酒类商品流通时须开具随附单,作为正规酒类的“身份证”,单随货走。这是继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禁令之后,对酒类流通领域加强管理的又一举措。

  据了解,新规定要求,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
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的同级商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值得关注的是,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信息,如填写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品名、规格及编号。酒类流通的全过程;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相关证、照复印件和《随附单》;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等)要主动索取随附单,要一货一单。凡不执行此规定者,商务主管部门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将视情节轻重,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