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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扣押无关财产 珠宝文物当场密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02:25 燕赵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记者昨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为规范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

  《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个人或
者单位在立案前自首时携带涉案款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接受,并向自首人开具收据,根据立案情况决定是否扣押、冻结。

  《规定》还明确要求,“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列入人民检察院办案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检察机关办案部门扣押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当场密封。启封时应当有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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