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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水煤矿遇难者家属被矿方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02:48 山西晚报

  每人3万元的保险补偿金到底该归谁?

  朔州市平鲁区细水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早已结束。不料一年之后,却因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补偿金生出事端,细水煤矿不服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将遇难矿工的22名家属告上法庭。今年3月6日,平鲁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4月5日,法院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未成功。

  2005年3月19日,细水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该矿52名矿工遇难(本报曾报道)。事后,矿方与遇难矿工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每位家属不低于20万元,并约定:“此调解书双方签字,(劳动)仲裁委员会盖章后下达,此后双方再不因此事发生纠缠”。

  2005年5月,部分遇难矿工家属获知自己的亲人生前由煤矿办理了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后,便企望再获得这笔金额为3万元的补偿款。同年11月26日,平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被诉人(指细水煤矿)按每人3万元意外伤害保险费一次性拨付区劳动仲裁委,由该委再支付给矿难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细水煤矿负责人不服该裁决,随即向平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遇难矿工的22名家属告上法庭。

  细水煤矿在起诉状中称,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函[2005]53号文件精神,矿方先前赔付的20万元里包含了每家3万元的保险赔偿金,现在的保险赔偿款理应填补煤矿已经支出的赔偿金。而平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裁决书中称,上述文件的行文时间是2005年3月22日,而矿难发生在3月19日,获知此函的时间是2005年6月中旬,行文和获知文件时间分别在事故发生和处理之后,属行政延误,从时效上可不予执行。遇难矿工家属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细水煤矿起草的《朔州市平鲁区细水煤矿3·19事故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补偿办法及标准》的文件,其中关于赔偿标准的说明中写道:“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按下列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未提及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补偿金。

  昨日,平鲁区法院进行了调解,矿方表示愿拿出30万元平均分给22名遇难矿工家属,并允诺等卖了煤矿再给钱。对矿方的意见,家属们大都表示不能接受。

  本报记者(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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