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绿箭”标识 四人被判有期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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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02:54 深圳晚报 | |||||||||
本报讯制假售假要受刑责,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也要获罪!近日,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就非法制造“绿箭”口香糖等注册商标标识一案作出判决。徐邦超、缪克智、叶德渺、傅广站等4名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至4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共计22万元。 经查明,自2003年12月起,徐邦超等人在未获得营业执照情况下创办“寿宁县大安
对此判决,“绿箭”口香糖生产商——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表示欢迎:“作为决心扎根中国长期发展的外资企业,箭牌公司很高兴看到破坏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也很欣慰看到驰名商标‘绿箭’得到有力的刑事司法保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