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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新旧费率批准间隔不少于6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02:54 深圳晚报

  车险新旧费率批准间隔不少于6个月

  保监会发文要求车险保费率不得朝令夕改

  据新闻晨报报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保监会6日特地发文,防止保险公司利用“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强三险”)恶意炒
作,并规定车险新、旧费率的批准间隔不得低于6个月。

  保监会规定,“强三险”实施后,除特殊情况外,各保险公司分公司调整机动车辆保险基准费率的,距保监会批准其总公司费率或所在地保监局批准其前一费率的间隔期,应不低于6个月。这一过渡期的规定,显然杜绝了部分保险公司费率朝令夕改的念头,市民购买车险时将更有可预见性。

  对于7月1日前的过渡问题,保监会也有明确规定。在保险公司层面,保监会规定,在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批准实施前,保险公司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恶意炒作、干扰正常的车险市场经营秩序。

  在监管层面,保监会规定,各保监局在审批保险公司分公司调整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时,应结合当地市场费率总体水平,按照审慎原则,严格把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强三险”将单独核算,各保险公司向保监会自行提交单独的条款和费率。保监会的规定,显然是防止新规实施带来的市场剧烈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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