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规定合法财产不得扣押冻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03:24 山西晚报

  6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为规范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分六章,三十九条,分别对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的原则、程序、保管、处理和责任追究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立案前不可扣押冻结款物

  《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款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接受,并向自首人开具收据,根据立案情况决定是否扣押、冻结。

  《规定》还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应当实行办案部门和保管部门相互制约的原则。实行扣押、冻结与保管相分离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扣押贵重物品应当场密封

  《规定》中要求,检察机关办案部门扣押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当场密封,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根据办案需要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启封时应有见证人或持有人在场并签名。

  对办案部门扣押、冻结款物,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

  ———对存折、有价证券等支付凭证和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应注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等。

  ———对录音带、光盘等磁质、电子存储介质,应注明案由、内容、规格、类别、长度、文件格式、制作或提取时间等。

  ———对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用笔录、拍照等方法加以保全后进行封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

  不得收取款物保管鉴定费用

  “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列入人民检察院办案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规定》中作出的明确要求。

  《规定》指出,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后,应当在三日内移交管理部门,并附扣押清单复印件。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检察长批准,可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因此必须格外慎重。《规定》要求,对扣押款应逐案设立明细账,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对于扣押、冻结的股票,权利人申请出售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的,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依法出售。

  据新华社(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赵芳)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