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双语幼儿园”称谓不可擅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03:3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民办幼儿园的园名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这是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7厅局近日联合制定的《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该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民办幼儿园的园名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也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安徽”、“安徽省”等字样;未经市级或
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据了解,民办幼儿园凭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须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然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招生。民办幼儿园应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属地县级物价、税务、民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对于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对幼儿实施收费,或已取得收费许可证但收费不提供合法票据的民办幼儿园,有关部门将予以处罚。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教育部门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门将予以取缔。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民办幼儿园不得随意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及地址。

  (本报记者殷平)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