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规定——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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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03:32 舜网-济南时报 | |||||||||
据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记者 杨维汉)记者6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款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接受,并向自
扣押贵重物品应当场密封 《规定》中要求,检察机关办案部门扣押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当场密封,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根据办案需要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启封时应当有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不得收取保管费 “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列入人民检察院办案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这是《规定》中作出的明确要求。《规定》指出,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人民检察院负责财务装备的部门是扣押款物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扣押款物统一管理。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后,应当在三日内移交管理部门,并附扣押清单复印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