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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口头合同 限制超时加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04:28 都市快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昨日公布了3月27日至4月6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第二阶段的情况。

  最近一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的意见32791件,是草案公布第一周(3月20日至27日)收到意见总数(4769件)的6倍多。

  老百姓除继续关注法律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短期化、试用期期限、经济补偿金标准、同工不同酬等问题外,还提出了其他一系列与其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继续展开讨论、提出意见。意见可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也可以登陆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

  允许口头签订合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建议:劳动合同的形式不能仅限于书面形式,在某些情况下应当允许口头劳动合同的存在。

  理由:现在是信息时代,签订合同的形式有多种,劳动合同应当允许使用电子文档、口头合同等形式,只要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就应当受法律保护。如果一味强调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可能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特别是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期限较短的用工或者合同内容变更不大的用工形式,应当允许以口头形式签订合同。

  限制超时加班

  问题:现在一些企业加班经常化、普遍化,有的劳动者一天工作十几小时,一周工作六天,甚至七天,而且没有加班工资;有的企业在确定工作量时就把加班计算在里面,不加班就完不成工作定量,恶意逃避支付加班费。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还影响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建议:劳动合同法应当对用人单位超时加班加以限制,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工会应真正发挥作用

  问题:有些用人单位没有成立工会;有些用人单位虽然成立了工会,但工会主席由单位副职领导、原领导或者人事部门主管兼任;有些用人单位虽然有工会,但工会主席是普通职工,没有多少发言权。

  建议:草案应作出相应调整,真正发挥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作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应由工会牵头协商解决,法律草案应突出工会组织在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作用。(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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