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严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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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05:28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6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款物的,
《规定》中要求,检察机关办案部门扣押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当场密封。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列入人民检察院办案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