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扣押贵重物品应当场密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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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06:5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据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检察机关办案部门扣押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当场密封,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根据办案需要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部门出具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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