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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款物不得收保管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07:30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据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记者6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为规范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分六章,三十九条,分别对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的原则、程序、保管、处理和责任追究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扣押冻结不得收保管费

  “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列入人民检察院办案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规定》指出,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人民检察院负责财务装备的部门是扣押款物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扣押款物统一管理。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后,应当在三日内移交管理部门,并附扣押清单复印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及时移交。

  《规定》要求,对扣押款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严格收付手续。对于扣押、冻结的股票,权利人申请出售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的,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依法出售,所得价款由管理部门保管。对扣押的实物应当建账设卡,一案一账,一物一卡。对于细小物品,可以根据物品种类分袋、分件、分箱设卡。

  扣押贵重物品当场密封

  检察机关办案部门扣押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当场密封,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根据办案需要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启封时应当有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规定》对办案部门扣押、冻结款物,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支付凭证和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应当注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作为实物进行封存,并且冻结相应的账户;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等磁质、电子存储介质,应当注明案由、内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制作或者提取时间、制作人或者提取人等;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等方法加以保全后进行封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

  严禁扣押与案件无关财产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应当履行法律手续。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在搜查、拘留、逮捕、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非法持有的违禁品,可能属于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

  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款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接收,并向自首人开具收据,根据立案情况决定是否扣押、冻结。

  《规定》还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被害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应当实行办案部门和保管部门相互制约的原则。实行扣押、冻结款物与保管款物相分离的原则,账实必须相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款物,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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