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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立法百姓“相当”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08:05 天津日报

  最近一周(3月27日至4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社会各界有关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32000多件,是草案公布第一周(3月20日至27日)收到意见总数的6倍多。

  仔细分析这些意见就会发现,老百姓除继续关注法律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短期化、试用期期限、经济补偿金标准、同工不同酬等问题外,还提出了其他一系列与其切身利益息
息相关的问题。

  ○“应当允许以口头

  形式签订合同”○

  目前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有人提出,劳动合同的形式不能仅限于书面形式,在某些情况下应当允许口头劳动合同的存在。

  他们表示,现在是信息时代,签订合同的形式有多种,劳动合同应当允许使用电子文档、口头合同等形式,只要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就应当受法律保护。如果一味强调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可能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特别是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期限较短的用工或者合同内容变更不大的用工形式,应当允许以口头形式签订合同。

  ○各方对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看法不同○

  目前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竞业限制进行约定。对草案的这一规定,各方看法不一。

  有人认为,用人单位需要保守商业秘密的,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竞业限制,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对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来说,非常必要。

  ○“未订立书面合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发两种担忧○

  目前的草案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引发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担忧。

  有人表示,有关规定可能被滥用,有的劳动者可能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而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因此建议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同情形加以明确。

  但也有人认为,这一规定会使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变相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达到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因为按照草案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受到的限制更少。因此,“未订立书面合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利于实现稳定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

  ○建议针对加班经常化、普遍化加以限制○

  征求意见中,许多劳动者反映,现在一些企业加班经常化、普遍化,有的劳动者一天工作十几小时,一周工作六天,甚至七天,而且没有加班工资;有的企业在确定工作量时就把加班计算里面,不加班就完不成工作定量,恶意逃避支付加班费。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还影响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为此,他们提出,劳动合同法应当对用人单位超时加班加以限制,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新华社记者邹声文

  (据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

  责任编辑:闫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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