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出台规定 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合法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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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08:05 天津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记者杨维汉)记者6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为规范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
扣押、冻结的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 扣押贵重物品 应当场密封 据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要求,检察机关办案部门扣押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当场密封,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根据办案需要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启封时应当有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责任编辑:闫新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