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富士之行径发表评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08:16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4月6日讯本报关于富士数码相机软件协议竟要“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系列报道,引起了新华社、中国青年报等重要通讯社和媒体的关注,纷纷发表评论。 新华社: 富士应郑重道歉
4月6日,新华社以《富士相机用户手册碰撞中国法律引发争议》为题进行了如下报道: 北京WTO事务中心法律部研究员武长海说,在本国生产、销售的产品要符合本国法律,出口到另一国必须符合所在国的法律,这是国际法的基本要求。即使这是普遍存在于软件产品的“用户许可协议”中的一般条款,那也是一条没有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强加于消费者头上的霸王条款。因而,富士此举既违背国际法准则也不符合中国法律。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投诉中心主任武卫民认为,在中国销售的相机却强行规定以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这无疑是对中国法律的一种蔑视。山东省社科院经济专家冯群力说:“开放的中国欢迎跨国公司投资中国,但决不放任跨国公司歧视中国市场甚至碰撞中国法律。” 更多的消费者则认为,富士应拿出足够的诚意来正视质疑,停止销售附带歧视性说明的产品,及早修改用户手册中的相关条款,并向中国消费者郑重道歉。 《中国青年报》: 谁更“蔑视”法律 3月31日《中国青年报》第二版《青年话题栏目》以《谁比富士公司更“蔑视”中国法律》为题进行了如下评论: 无疑,富士公司如此“霸王条款”已经违犯了中国法律,是非法无效的。从这个角度看,这位消费者很容易依法讨回自己的公道。但是,我们未免还是震惊,富士公司为何要公然地“蔑视”中国法律的尊严?这值得关注。但笔者以为,当前同样值得我们思考的是,这种“携带”非法用户手册的商品是如何在市场上公然流通销售的? 按照基本的常识,企业生产的产品(尤其是外资企业),在流通上市之前必须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质检和认可,有一系列规范的程序和流程。那么,这种明显冲击法律的商品相关“标志”怎么通过了审查?很显然,这意味着相关部门的失职。 《时代商报》: 谁比富士更法盲 3月30日《时代商报》以《谁比富士公司更法盲》为题进行了如下评论: 由于涉及两国法律和外资企业,这种失职在现在看来,几乎是严重到了一个极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我们自己都不能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下,谴责外国公司的“非法行为”多少让我们有些汗颜和底气不足。而从这起事件所能引发的社会负面影响来看,这种失职已经不是单纯的工作失职了,折射出有关部门淡薄麻木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对法律的严重“蔑视”。 这一种“蔑视”所带给中国法律的伤害,或许要远远超过一个外资企业用狂妄无知的行为对于中国法律的亵渎。 《广州日报》: 行业潜规则 4月6日《广州日报》以《富士数码相机在华惹争议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为题进行了报道,其中提到: 记者调查发现,这个情况在整个行业中多有存在,甚至被业内人士称为行业潜规则。 我国WTO知识产权谈判组专家成员之一朱橄叶表示:“无论如何,有关厂家应该在消费者付账之前明示种种要求,尤其是当这些要求很可能引发消费者不满时,这样消费者就要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记者 吴修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