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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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08:3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6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要求,检察机关办案部门扣押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当场密封,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根据办案需要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启封时应当有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规定》对办案部门扣押、冻结款物,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 ——对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支付凭证和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应当注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作为实物进行封存,并且冻结相应的账户。 检察机关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扣押冻结款物保管费用
新华网北京4月6日电(记者杨维汉)“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列入人民检察院办案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作出的明确要求。 《规定》指出,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人民检察院负责财务装备的部门是扣押款物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扣押款物统一管理。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后,应当在三日内移交管理部门,并附扣押清单复印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及时移交。 最高检出新规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 新华网北京4月6日电(记者杨维汉)记者6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为规范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款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接受,并向自首人开具收据,根据立案情况决定是否扣押、冻结。 |